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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30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天津市河东区律师取证采取自行取证为主,申请法院取证为辅的取证模式,二者结合是目前律师取证的法定模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天津市河东区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据此,代理律师有权调查、收集、查阅并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天津市河东区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能够准确提炼出案件的几个关键事实,从而初步确定用于证明这些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范围。同时,证据收集还需要恰当的方法和技术。当然,收集的证据也并非多多益善,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的放矢、合理取舍。
在天津市河东区律师自行取证受阻的情况下求助于法院,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此即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与天津市河东区律师自行取证的民间性相比,天津市河东区律师申请取证的本质是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传召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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