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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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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0

抢劫罪之刑事辩护

  1997年出生的赵某和97年出生阎某,初中毕业后便没有继续上学。2012年6月19日16时许,两个当事人,经预谋迟到将被害人唐某劫持到本市和平路蒙古路十九中学后门附近,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殴打手段劫得被害人唐某捷安特电动车及现金数十元,二人得手后将电动车变卖所获赃款已经被挥霍。被害人报警后,2012年9月13被告人赵某投案自首、同年7月11日被告人阎某投案自首。

  赵某的父亲委托我所两位律师为其子辩护。我所律师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抢窃罪的定性有误,被告人赵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未成年人少量财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2.被告人赵某有悔罪表现,愿意改过自新,痛改前非。3.即使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也属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情节,也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后法院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被告人赵某又有自首情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判决:1.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收缴赃款728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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