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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5
姓名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2016年11月被告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盗用原告赵某某姓名及身份信息、模仿原告签名分别在公司法定发代表人信息登记表、聘免书、承诺书上签字,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侵害、恢复名誉、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我方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并指派张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作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姓名权属于绝对权
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各被告具有过错,其具有侵权行为
三、鉴定意见结果明确
四、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结果,对原告造成姓名权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原告赵某某已经积极履行了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天津某公司及被告杭后高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赵某某姓名权的行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赔偿赵某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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