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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8
天津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三项、十二项、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正本1份,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加盖生效章或生效证明)复印件4份(核对原件);原裁判文书列明的各方当事人主体材料1份: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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