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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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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

继承权纠纷(为方便讨论,本文不涉及遗嘱继承和遗赠,以下同)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说继承人中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等情形,如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再如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遗产的,即视为其已接受继承。既然其已接受继承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权被侵犯,当然对其不适用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其继承的诉讼时效无从谈起。若将继承法第八条理解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在两年内行使,若不及时主张即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实体权利,显然是与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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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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